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27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良永诉申庆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永,申庆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90号原告孙良永,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六曲河镇。被告申庆国,男,194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良永诉被告申庆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良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孙良永负担。审判员  蔡明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