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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监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志永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苏刑监字第00087号王志永:你为故意伤害一案,对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盐刑初字第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0)苏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原裁判认定你于2009年12月5日上午与被害人姜某某发生冲突,拿一把尖刀刺中姜某某的颈部,致姜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12月8日死亡的事实,有案件侦破经过、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物证尖刀一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关证人证言、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你申诉称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查明被害人姜某某对你进行殴打在先、你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问题,经查,姜某某于案发当时的行为客观上并未对你构成可以进行防卫的威胁,并且你在供述笔录中也承认“姜某某用牌照砸我也不可能把我砸死掉,但是砸在身上比较痛”、“我晓得这个刀捣上去,最轻的结果是受伤,最重就是把人捣死了,当时就是一时冲动、糊涂。”因此,原裁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你的此项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申诉称原裁判量刑不当的申诉理由,经查,虽然案发后你有将被害人送医并支付部分医疗费的行为,也表达过愿意赔偿的意愿,但诉讼中及之后并未做出一定的经济赔偿,未能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原裁判根据你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你的量刑并无不当。故你此项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