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29号廖XX与孙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29号原告廖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乡XX村*组。被告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原告廖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XX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XX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廖XX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路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