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徐明东与李友传、刘泽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东,李友传,刘泽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徐明东,男,汉族。被告李友传,男,汉族。被告刘泽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东诉被告李友传、刘泽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东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东撤回对被告李友传、刘泽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为5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聂士峰审 判 员 吕 品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霍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