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徐明东与李友传、刘泽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东,李友传,刘泽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徐明东,男,汉族。被告李友传,男,汉族。被告刘泽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东诉被告李友传、刘泽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东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东撤回对被告李友传、刘泽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为5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聂士峰审 判 员  吕 品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霍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