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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5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崔松波与葛孝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松波,葛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580-2号申请执行人崔松波。被执行人葛孝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崔松波与葛孝全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葛孝全所有的在其妻夏世花名下的银行存款xxx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