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白玉柱与丁梓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柱,丁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479号原告白玉柱,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土族。被告丁梓,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白玉柱与被告丁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玉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梓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玉柱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被告让原告跟他去达杰寺干活,并经充分协商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将达杰寺内墙砖、地砖、楼梯、瓷砖承包给原告,明确约定付款方式是被告按时付原告生活费和工程进度款的70%,工程完工,被告三天内全部结清原告工程款。第二天,原告带领两个民工就进入工地干活,在干活期间被告分文未付生活费和工资。工程完工后在原告再三要求下被告才于2015年1月14日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原告等人在达杰寺工资96000元,在资金拨付后一次性付清。直至2015年2月初被告支付原告6万元工资,原告拿到此笔钱后将其余两名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剩余原告36000元工资被告找各种理由再三拖延,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3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出示如下证据:证据一、2015年1月14日被告出具的保证书,拟证明被告承认欠原告工资96000元,并作出保证资金转付后一次性付清的事实。证据二、2014年5月28日签订的《合同书》,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三日内被告向原告结清工程款的事实。被告丁梓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原告白玉柱与被告丁梓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将达杰寺内墙砖、地砖、楼梯、瓷砖承包给原告,被告按时付原告生活费和工程进度款的80%,工程完工,三天内全部结清原告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带领两个民工进入工地,期间被告未支付原告生活费和工资。2014年10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工程款为96000元。2015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我保证白玉柱等三人在达杰寺工资96000元,在资金拨付后一次付清。”2015年2月初,被告支付原告60000元工资,原告用此款将其余两民工工资结清,尚余原告36000元工资被告一直未付,纠纷自此产生。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证据一、能够证明被告承认欠付原告工资96000元,并作出保证资金转付后一次性付清的事实,认定为有效证据。证据二、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三日内被告向原告结清工程款的事实,定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工资36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梓给付原告白玉柱劳务费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天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丁梓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芳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三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