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田与李泽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田,李泽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田,男,汉族,1954年2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江,男,汉族,1957年1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兆松,男,满族,1980年6月12日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女婿。上诉人刘田因与被上诉人李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田、被上诉人李泽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兆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回刘田。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雨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