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宽城鼎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贺建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鼎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建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477号被告宽城鼎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证66109751-6。法定代表人李云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洁。被告贺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鼎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建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鼎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鼎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鼎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宽城鼎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