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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张某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18号原告尚某某,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杞县。被告张某某,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