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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重庆北龙湖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刘孝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刘孝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95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李云泽,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可,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英昊,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孝根,男,土家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刘孝根、重庆北龙湖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重庆市分行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65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婷桦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