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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杨风文与刘文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风文,刘文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杨风文。被告刘文典。原告杨风文与被告刘文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杨风文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11月3日向刘文典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风文到庭参加了诉讼,刘文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风文诉称,2012年期间,杨风文到黑龙江省刘文典承包的外墙保温工地打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刘文典欠杨风文工资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经杨风文多次催要,刘文典至今未付,故要求刘文典给付工资20000元。刘文典未答辩。根据到庭当事人的起诉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确认,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杨风文要求刘文典给付工资款20000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针对争议焦点,杨风文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2年10月13日刘文典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刘文典欠杨风文工资款的事实。针对争议焦点,刘文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综合审查,杨风文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相关联、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期间,杨风文到黑龙江省刘文典承包的外墙保温工地打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刘文典欠杨风文工资共计20000元,并于2012年10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欠外墙保温工程款贰万元整(20000元)、木华叫水木年华3﹟楼、2012、10、13刘文典”。后经杨风文催要,刘文典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杨风文到黑龙江刘文典承包的外墙保温工地打工,为刘文典提供劳务,双方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杨风文提供劳务后,刘文典负有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故对杨风文要求刘文典给付工资款2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刘文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文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风文工资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文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于建社审判员  刘庆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