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5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受影响自愿与被告协商处理其间的矛盾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俊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