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余玉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玉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刑初4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玉玺,农民。因犯故意杀人(未遂)罪,于1998年12月22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27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18日转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玉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鹏、贾长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玉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余玉玺两次趁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政府8时30分早点名之际,阻止李口镇政府正常点名,抢夺点名册,扰乱了镇政府办公秩序。2015年4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余玉玺无故到李口镇卫生院内科医生办公室闹事,扰乱卫生院办公,将医生的血压计摔坏,经鉴定血压计价值80元。2015年8月15日晚7时许,被告人余玉玺酒后到李口镇卫生院收银室闹事,扰乱医生正常办公,将收银室的电脑和打印机拽坏,损失共计500元。2015年9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余玉玺酒后到李口镇政府,以镇政府阅兵期间不悬挂国旗为由,无理取闹,对副镇长刘某甲进行追逐辱骂,并将李口镇政府值班室的四块玻璃、13盆花木砸烂,将李口镇政府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木招牌及“便民服务民政窗口”、“计划生育窗口”、“工作时间牌”摘下摔坏,将“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灯箱摔坏,上述被损坏物品经鉴定价值890元。为证明以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口镇政府报告、被损坏物品照片等;证人马某、刘某甲、杜某、李某、谢某甲等证言;被告人余玉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被损坏物品物价鉴定;视听资料:监控光盘等证据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余玉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诉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余玉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余玉玺两次趁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政府8时30分早点名之际,阻止李口镇政府正常点名,抢夺点名册,扰乱了镇政府办公秩序。2015年4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余玉玺无故到李口镇卫生院内科医生办公室闹事,扰乱卫生院办公,将医生的血压计摔坏,经鉴定血压计价值80元。2015年8月15日晚7时许,被告人余玉玺酒后到李口镇卫生院收银室闹事,扰乱医生正常办公,将收银室的电脑和打印机拽坏,损失共计500元。2015年9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余玉玺酒后到李口镇政府,以镇政府阅兵期间不悬挂国旗为由,无理取闹,对副镇长刘某甲进行追逐辱骂,并将李口镇政府值班室的四块玻璃、13盆花木砸烂,将李口镇政府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木招牌及“便民服务民政窗口”、“计划生育窗口”、“工作时间牌”摘下摔坏,将“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灯箱摔坏,上述被损坏物品经鉴定价值89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余玉玺出生于1981年4月13日。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余玉玺在李口镇人民政府院内寻衅滋事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3、刑事判决书(三份)证实,被告人余玉玺因犯故意杀人(未遂)罪,于1998年12月22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27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4、李口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李口镇卫生院情况说明及被毁现场物品的照片证实,李口镇人民政府、李口镇卫生院被毁坏的物品、物品价值及现场情况。5、李口镇委员会、李口镇人民政府要求对余玉玺依法从严处理的报告证实,被告人余玉玺曾多次受到政法机关打击处理,仍不思悔改,经常到镇政府和镇直部门寻衅滋事,威胁镇领导和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党委、政府办公,在镇干部群众中影响极坏,要求对余玉玺从重处理。6、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四块玻璃、13盆花、窗口指示牌2个、泡沫工作时间牌1个、木招牌1个、灯箱1个共计价值890元。7、证人刘某乙、杜某、刘某丙证言均证实,余玉玺于2015年9月3日15时许在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追逐、辱骂刘某甲,并将李口镇人民政府院内的招牌、花盆、灯箱、窗户等物品砸坏,并曾多次到李口镇人民政府闹事。8、证人温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9日15时许,余玉玺喝过酒后在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卫生院闹事,并将李口镇卫生院内科办公室内的血压计、电脑等物品砸坏,导致好多人无法看病,扰乱正常办公30分钟左右。9、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15日晚上19时许,余玉玺无故将李口镇卫生院收款室的电脑、打印机等物品砸坏,损失价值500元左右。10、证人谢某甲、张某甲、吴某、张某乙证言均证实,2015年3月份,余玉玺两次趁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政府8点30分点名之际,阻止镇政府正常点名,抢夺点名册和扰乱正常办公10余分钟。11、证人谢某乙证言证实,吴某向其汇报余玉玺在2015年3月期间曾两次到李口镇政府阻止点名,并影响李口镇政府的办公秩序。9月3日下午又到李口镇政府打砸。12、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对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李口镇卫生院收银室被损坏的电脑及打印机,共计价值500元无异议。13、被告人余玉玺供述证实,其酒后在2015年3月份二次到李口镇人民政府阻止镇政府点名,抢夺点名册;9月3日下午到以镇政府阅兵期间不悬挂国旗为由,将镇政府13盆花、玻璃4块、招牌3块、灯箱损坏;2015年4月19日及8月15日酒后二次到李口镇卫生院将内科医生办公室血压计、收银室电脑和打印机摔坏。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玉玺酒后寻衅滋事,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玉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玉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