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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甲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甲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冀02民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儿童。法定代理人:杨某乙,1988年2月1日,农民。上诉人王某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高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