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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4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勇与覃俊杰、孟园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覃俊杰,孟园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4民初16号原告刘勇,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融安县。被告覃俊杰,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住融安县。被告孟园芳,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融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覃俊杰、孟园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黄秀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