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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吕伯蛇与边伯达、陈世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伯蛇,边伯达,陈世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42号原告吕伯蛇委托代理人王巍,任丘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边伯达被告陈世宁原告吕伯蛇诉被告边伯达、陈世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伯蛇委托代理人王巍、被告边伯达、被告陈世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二被告系合伙关系,承揽搭建彩钢工程。2015年7月21日,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钢,货款为35248元,当时未付款,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至今未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边伯达、陈世宁给付原告吕伯蛇货款3524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元,由被告边伯达、陈世宁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