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玉河、袁绍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玉河,袁绍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237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常行义,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玉河。被告袁绍果。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玉河、袁绍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长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