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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振华鑫盛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宣化冶金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振华鑫盛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宣化冶金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振华鑫盛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一东路。被执行人宣化冶金机械厂,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姚家房镇*房子村。张家口市振华鑫盛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宣化冶金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东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化冶金机械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家口市振华鑫盛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化冶金机械厂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530000元或提取其相应的应收款,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李守和审判员  袁修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