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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罗家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588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罗家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881号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2-4楼。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俊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家俊。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街口街中华路6号、8号。负责人:邹崇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罗家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以已和被告罗家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0元,减半后收取1930元,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荣佳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