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朱恒芹与万在民、当涂县润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恒芹,万在民,当涂县润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53号原告:朱恒芹,女,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万在民,男,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和县。被告:当涂县润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庾宗诚。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负责人:许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恒芹诉被告万在民、当涂县润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秋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恒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恒芹负担。审判长 余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