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法02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飞与攸县公路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攸县公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法0223执131号申请人王飞,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酒埠江镇。被执行人攸县公路局。住所地:攸县城关镇交通中路*号。单位负责人何再权,局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飞与被执行人攸县公路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约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