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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梁忠杰与李东强公证债权纠纷执行一案的通知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4执82-2号李东强:本院已���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忠杰与被执行人李东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限李东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日内,按照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收到报告财产令,还应当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以及录入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特此��知执行员  宋红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永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