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珂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珂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59号申请执行人李珂莹,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10号。负责人陈武,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珂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侵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2015)略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李珂莹保险赔偿金119963.4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李珂莹保险赔偿金291279.33元,共计411242.73元;二、原告李珂莹返还被告王林垫付费用100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珂莹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珂莹保险赔偿金400000元,剩余11242.73元申请执行人李珂莹自愿放弃向被执行人主张赔偿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向本院交纳执行款4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珂莹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