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4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93号原告:黄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其与被告唐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璐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延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