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93号原告:黄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其与被告唐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璐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延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