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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与高明福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381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红专,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贾冬,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明福。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9日作出了海国土资罚字(2014)第T04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海国土资罚字(2014)第T04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宿 锋审 判 员  陶美微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维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