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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监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赞华、天水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赞华,天水市人民政府,天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水永固水泥责任有限公司,天水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行监字第8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赞华,男,194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主西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号东升大厦*楼。原审第三人:天水永固水泥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东二十里铺。原审第三人:天水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解放路天华苑小区。陈赞华因诉天水市人民政府、天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天水市工信委)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行赔终字第1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陈赞华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行赔终字第1号行政赔偿裁定;判决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股权转让行为违法,侵犯再审申请人股权及财产权利;判令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相关损害进行赔偿;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承担本次诉讼全部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赞华以天水市人民政府、天水市工信委处置其公司财产的行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单独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经原审查明,其诉称二被申请人于1995年至2002年间处置其财产的行为,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确认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应已被确认违法。陈赞华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陈赞华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赞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平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代理审判员  吴 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