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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平执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平度市古岘镇人民政府与李明举、青岛市丰飞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古岘镇人民政府,李明举,青岛市丰飞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平执字第1745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古岘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玉波,镇长。被执行人李明举,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市丰飞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古岘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李明举、青岛市丰飞食品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4)平民一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