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李建华申请执行隆昌县石燕桥镇昌贵五金加工店劳动争议纠纷案(2016)川1028执33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隆昌县石燕桥镇昌贵五金加工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被执行人隆昌县石燕桥镇昌贵五金加工店。法定经营者林昌贵。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隆劳人仲案字(2015)第235-001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工资2227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由于本院(2016)川1028执335、337、338、340号案件与本案属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决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隆昌县石燕桥镇昌贵五金加工店在隆昌海宁工业有限公司的货款38998.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付邦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征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