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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宁平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宁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李桂荣,女,汉族。被告宁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汝敏,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荣诉被告宁平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桂荣负担。审判长  张晓伟审判员  付占军审判员  王新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赫华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