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97号原告任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