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03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某,陈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83号原告:井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西宁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井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井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国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