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韩旭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旭,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27号原告韩旭,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许海峰,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香连,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工业南路以南行政审批中心9楼。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旭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旭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7元,减半收取598.5元,由原告韩旭负担。审 判 长 位小娟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人民陪审员 姜汉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