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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山商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常州市祁聚石化有限公司与江苏晨光盛得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祁聚石化有限公司,江苏晨光盛得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山商初字第00248号原告常州市祁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双庙村委八组。法定代表人卜建军。被告江苏晨光盛得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薛家工业园漕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姚昌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祁聚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晨光盛得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祁聚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2元,由原告常州市祁聚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