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刁福林与薛才茂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福林,薛才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64号申请执行人:刁福林,男,1973年3月6日生,××,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林路,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九楼,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执行人:薛才茂,男,1989年4月14日生,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薛才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才茂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薛才茂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薛才茂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薛才茂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