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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9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山晶蜜饯食品有限公司与李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山晶蜜饯食品有限公司,李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9885号原告天津市红山晶蜜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彦,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效忠,该公司法务。被告李宽。本院在审理天津市红山晶蜜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继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