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罪犯吴桂和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25号罪犯吴桂和,男,汉族,1945年4月10日生,小学文化,浙江省安吉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广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桂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十万;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十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四十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吴桂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桂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桂和系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适当放宽。但无证据证实其对数额巨大的财产刑无执行能力,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桂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