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晶与檀殿飞、檀现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檀殿飞,檀现泽,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张晶。委托代理人李新中、戴溶,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檀殿飞。被告檀现泽。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205号。法定代表人范向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与被告檀殿飞、檀现泽、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晶负担。审 判 长 李可可人民陪审员 胡 玲人民陪审员 曹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