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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北京达鑫利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金坛市芦炜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达鑫利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坛市五洲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芦小网,戴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执异字第9号申请追加人北京达鑫利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宝,北京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达鑫利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坛市五洲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原金坛市芦炜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朱林镇小木桥37号。法定代表人袁亮,总经理。被申请追加人芦小网,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被申请追加人戴秀凤,女,1961年8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达鑫利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鑫利华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坛市五洲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原金坛市芦炜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芦炜劳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达鑫利华公司提出追加芦炜劳务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追加人达鑫利华公司称:依据(2014)密民初字第4250号民事判决书,芦炜劳务公司应给付达鑫利华公司租金、违约金共1762834.50元及利息,并负担公告费、案件受理费10633元。该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芦炜劳务公司拒绝履行义务。经核查,芦炜劳务公司股东芦小网、戴秀凤在完成公司注册后,即将各自所投注册资金110万元、90万元抽逃;在增资过程中,芦小网、戴秀凤又各自抽逃注册资金220万元和180万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芦小网、戴秀凤应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故请求追加二股东为本执行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追加人芦小网、戴秀凤辩称:芦炜劳务公司系我夫妻二人各自出资110万元、90万元注册成立,后又各自增加注册资本220万元、180万元,但不存在抽逃出资问题。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2015年9月底之前付齐欠款,我们认为应先遵守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金坛市五洲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查查明:达鑫利华公司与芦炜劳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以(2014)密民初字第425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芦炜劳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达鑫利华公司租金、违约金共计1762834.5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333元、公告费300元。2014年12月23日,达鑫利华公司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以(2015)密执字第00026号立案执行。2015年1月14日,本院执行回案款367369元并发还给达鑫利华公司。2015年6月2日,芦炜劳务公司、达鑫利华公司、芦小网达成三方协议:1、芦炜劳务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尚欠案款人民币1455916.62元全部付清。如未在上述时间还清,芦炜劳务公司另行给付达鑫利华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2、芦小网对本协议第一条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芦炜劳务公司不按约定偿还,由芦小网直接向达鑫利华公司偿还。芦小网保证期限自本协议第一条全部债务还清日止。芦炜劳务公司及保证人芦小网均未履行协议义务。现查明,芦炜劳务公司系由自然人股东芦小网、戴秀凤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芦小网认缴的出资额人民币110万元,戴秀凤认缴的出资额人民币90万元,同于2010年5月5日缴存至芦炜劳务公司在建设银行金坛城北支行临时存款账户账号内。2010年5月10日,芦炜劳务公司经常州市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准成立。2010年5月12日,出票人芦炜劳务公司开出转账支票两张,将其在建行金坛城北支行账户账号内存款110万元、90万元,分别转出至股东芦小网、戴秀凤个人名下银行账户。2011年8月10日,股东芦小网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20万元,自其在建设银行金坛城北支行账户转入芦炜劳务公司在建设银行金坛城北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内。股东戴秀凤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80万元,自其在建设银行金坛城北支行账户转入芦炜劳务公司在建设银行金坛城北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内。完成增资后,芦炜劳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600万元。2011年8月12日,出票人芦炜劳务公司开出转账支票两张,将其在建设银行金坛城北支行账户账号内存款220万元、180万元,分别转出至股东芦小网、戴秀凤在建设银行金坛城北支行号、号个人名下账户。至此,股东芦小网、戴秀凤向芦炜劳务公司认缴的注册资金330万元、270万元,在芦炜劳务公司注册成立及增资完成后二日内,又全部转回至出资人芦小网、戴秀凤个人名下。另查,2014年11月4日,经常州市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准,芦炜劳务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金坛市五洲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法律文书、法院调取的验资报告、银行转帐凭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芦小网、戴秀凤作为芦炜劳务公司的股东,在将各自所投入的注册资金,在公司注册成立及增资完成后,随即又将出资款全部转出至各自名下的行为,符合抽逃注册资金形式要件。芦小网、戴秀凤将出资转出的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公司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抽逃注册资金的实质要件。故芦小网、戴秀凤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成立,理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芦小网、戴秀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达鑫利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坛市五洲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原金坛市芦炜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芦小网在抽逃注册资金人民币330万元范围内、被执行人戴秀凤在抽逃注册资金人民币27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北京达鑫利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晓芳审 判 员  师光东代理审判员  罗杰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令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