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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尚国际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尚国际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甄建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尚国际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北小营欧陆经典北区C座2003号。法定代表人林培,董事长。上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尚国际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商)初字第17578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杨建国、法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弘高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弘高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杨建国审判员  李 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