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柴某、韩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柴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5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曲周县城新光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志宇,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陈延民,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白寨乡计生服务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柴某。被执行人:韩某。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柴某、韩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25日做出的(2015)白寨339号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要求柴某、韩某缴纳社会抚养费12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2015)白寨339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柴某、韩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白寨339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柴某、韩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英审 判 员 王玉新人民陪审员 邱少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