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与伊国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伊国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763号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被告:伊国和。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国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2149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