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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与伊国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伊国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763号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被告:伊国和。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国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2149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金山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