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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北甸子村民委员会与吴殿红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北甸子村民委员会,吴殿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83号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北甸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永峰,系该村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玉斌,系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殿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昌福,系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北甸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殿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北甸子村民委员会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北甸子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北甸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三百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北甸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宋德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