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32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黄萍与樊勇、广西武宣县金正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萍,樊勇,广西武宣县金正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147号原告:黄萍。被告:樊勇。被告:广西武宣县金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对河村(河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樊勇。黄萍诉樊勇、广西武宣县金正木业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黄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萍负担。审判员  蓝淑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宏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