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王世香与刘志、姜桂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香,刘志,姜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香,男,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刘志,男,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姜桂荣,男,住敦化市。本院执行的王世香申请刘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 吴 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永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