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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王世香与刘志、姜桂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香,刘志,姜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香,男,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刘志,男,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姜桂荣,男,住敦化市。本院执行的王世香申请刘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 吴 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永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