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胡晓兵与田仕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兵,田仕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2040号原告胡晓兵,男,生于1969年10月6日。委托代理人王为华,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仕海,男,生于1969年11月6日。委托代理人王娜,湖北晨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兵诉被告田仕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原告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50元,由原告胡晓兵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