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鄢玉香与被执行人漳平市宏运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玉香,漳平市宏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鄢玉香,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代理人刘春龙,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漳平市宏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陈建斌,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鄢玉香与被执行人漳平市宏运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漳平市宏运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闽FP10**、闽F756**、闽FU66**小型汽车三辆和闽F709**大货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漳平市宏运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两处(土地权利证书号:2006-20、2011-0739)。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国土部门、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漳平市宏运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均已抵押,其处置权由受理被执行人土地抵押权案件的法院处置,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现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扣押并委托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名下财产变现可参与分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