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茂盛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13号罪犯王茂盛,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王茂盛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3)内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茂盛未上诉。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王茂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茂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茂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应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茂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审判员 黄建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