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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顾某,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审理,原告顾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文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