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顾某,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审理,原告顾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文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