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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孙占奎与王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占奎,王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孙占奎,男。被执行人王兰英,女。本院在执行孙占奎与王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兰英存款2.8万元,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鹤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