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8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坚与任宗权、第三人张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坚,任宗权,张燕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8272号原告李坚,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任宗权,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第三人张燕,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张明,广东金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静,广东金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坚与被告任宗权、第三人张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坚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李坚负担。审判员 姜 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燕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